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人中
栏目: 东升金智策略 发布时间:2023-08-03
附件1: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指引(试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指引(试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资产管理产品并委托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资顾问的,适用本指引。附件2:《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指引(试行)》起草说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指引(试行)》起草说明

现公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经理人(MOM)产品指引(试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12 月 6 日

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人管理人(MOM)产品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自即日起施行。的出版。

为在资本市场引入中长期资金中国期货证券网,规范经理人产品(以下简称MOM产品)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起草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经理中管理人(MOM)产品指引(征求意见稿)》,并于2019年2月22日至3月1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东升配资,共计共收到各方反馈54条,从反馈来看,各界普遍认同规则,认为目前推出MOM产品有利于充分发挥各资产管理机构的专业投资能力,满足投资者尤其是中长期资金多元化的资产配置需求,同时有关方面提出了具体的修改建议。 经过认真审查和研究,采纳了各种合理意见和建议,并对规则名称进行了相应调整。

《指引》主要做出以下安排:一是明确产品定义和运营模式。 MOM产品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特征: 1、部分或全部资产委托两名或两名以上合格的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服务; 2、资产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资产单元金智策略,每个资产单元单独开立证券期货账户。 二是明确参与主体职责元全网配资平台,管理人履行法定管理人的委托管理职责,投资顾问依法提供投资建议等服务。 第三,管理者和投资顾问应具备相应的能力。 四是规范产品投资操作,要求管理人建立健全投资顾问管理制度,加强信息披露。 五是加强利益冲突防范和风险管控,要求管理人、投资顾问加强对关联交易、公平交易、非公开信息的管控。

下一步,证监会将根据《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MOM产品的监管,促进MOM产品健康发展,并及时总结完善,继续优化创新产品体系供给。

参见观研天下《2019年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分析报告——市场运行形势及发展趋势研究》

附件1: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人(MOM)产品指引(试行)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经理人(MOM)产品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创新发展,规范管理人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股权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根据《中国证监会令第15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管理人中的管理人产品(以下简称MOM产品)是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管理人)管理的符合下列特征的资产管理产品:

(一)管理人委托两家以上符合资格的第三方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顾问)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对资产管理产品部分或者全部资产提供投资建议;

(二)根据资产配置的需要,将资产管理产品的资产划分为两个以上资产单元,每个资产单元按规定开立单独的证券期货账户。

本指引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中国期货证券网,是指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期货公司以及上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本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资产管理产品并委托两名以上投资顾问的行为。

第三条 管理人委托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不因委托而免除法律责任。 管理人履行MOM产品的法定受托义务,负责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

投资顾问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接受管理人的委托,在约定的权限范围内为特定资产单位提供投资建议等服务。

第四条 MOM产品设立可以采取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第五条 办理公募MOM产品注册,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申请文件;

(二)拟聘请的投资顾问信息及投资顾问协议;

(三)投资顾问选任、考核、解聘的管理制度;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非公开发行MOM产品备案,管理人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期货经营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相关产品备案材料。机构。

第六条 管理人或托管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MOM产品及各资产单元的证券期货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注销。

第七条 管理人应当与投资顾问签订投资咨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管理人和投资顾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资产​​单元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禁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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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资产单位计价和会计相关的安排;

(四)投资经理、核心投研人员等投资顾问主要人员的配置;

(五)投资顾问费的收取;

(六)协议终止的情形和程序;

(七)其他可能影响MOM产品运行和投资者保护的事项。

第八条 申请募集MOM产品,拟任管理人应当符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中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的相关要求。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等规定,并继续拥有专门的投资研究团队,从事MOM产品或基金中基金产品相关投资研究的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

第九条 公募MOM产品的投资顾问应当是公募基金管理人。 投资顾问从事非公开发行MOM产品,应当遵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等规定。 《期货经营机构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8]31号)等规定。 资管产品投资顾问的相关要求。

第十条 投资管理人拟担任非公开发行MOM产品投资管理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3年以上金融行业证券期货投资、证券期货研究与分析、证券投资基金研究评价或分析经验,其中至少1年证券期货投资经验; 或具有3年以上养老或保险基金资产配置经验;

(二)历史投资业绩稳定良好,不存在重大管理不善行为;

(三)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要求。

拟公开发行MOM产品的基金管理人除满足第(二)、(三)、(四)项要求外,还应具有5年以上证券期货投资、证券及期货投资经验。期货研究与分析、金融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具有研究评估或分析经验,2年以上证券、期货投资经验; 或5年以上养老保险基金资产配置经验。

第十一条 管理人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产单元科学划分;

(二)建立合理的投资顾问选拔、评估、更换机制和流程,对投资顾问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三)聘请合格的投资顾问,对投资顾问进行持续监督和评估,并定期进行回访,回访频率不少于每年一次;

(四)办理投资顾问注册、备案等相关事宜;

(五)做出投资决策并负责交易执行;

(六)MOM产品及各资产单元的估值和核算;

(七)对MOM产品进行全面风险控制,确保产品的投资和运营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八)对各资产单元每笔交易的执行情况实行记录管理,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九)按照约定向相应的投资顾问反馈资产单元的交易执行情况、持仓信息等相关信息;

(十)依法编制MOM产品信息披露文件,定期披露投资咨询信息和产品投资运作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投资顾问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按照投资顾问协议,为特定资产单位提供投资建议;

(二)及时向管理人报告资产单元的重大事项;

(三)公平对待不同资产,严格禁止不同资产之间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交易安排进行利益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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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投资顾问不得将服务职责委托给其他机构。 投资顾问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托管人应当加强对MOM产品的投资监管,

审核MOM产品及各资产单元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托管人和投资顾问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持股。

第十四条 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资金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不当、违法的证券期货经营活动;

(二)披露因职务便利而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三)为违法、逃避监管的证券期货经营活动提供交易便利;

(四)从事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利用资金进行商业贿赂的;

(六)挪用、挪用基金财产的;

(七)利用资金、仓位便利为投资者以外的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直接或者间接向投资者返还管理费;

(九)利用基金财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顾问管理制度,制定投资顾问的选拔、监督、考核、评价、解聘标准和程序,完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明确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和投资组合经理。 各投资决策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划分。 管理人应当对投资顾问的投研能力、合规风控能力进行审慎尽职调查,加强对投资顾问的监督和评价,及时解聘或者更换不合格的投资顾问。

第十六条 管理人应当制定科学、明确的MOM产品投资策略,并根据投资策略合理确定投资顾问人数和各资产单元的资产规模。

第十七条 投资顾问收取的投资咨询费用计入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具体数额由管理人与投资顾问各自协商确定。

管理人不得向不提供实质性服务的投资顾问支付费用,支付的费用应当与投资顾问提供的服务相匹配。

第十八条 人力部产品变更投资顾问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公开发行MOM产品变更为投资顾问的,应当依法履行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产品变更登记等法定程序。

非公开发行MOM产品变更为投资顾问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产品变更备案等手续,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MOM产品应当在基金合同或者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MOM产品的投资目标、策略和范围、资产单元划分标准、投资顾问选择标准、投资顾问基本信息等核心产品要素。 投资顾问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顾问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MOM产品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各资产单元的规模和比例、管理人及投资顾问、不同投资顾问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信息,并在年报中披露投资顾问当年获得的投资顾问费用以及占基金年均资产净值的比例等。

MOM产品运营过程中,如发生投资顾问调整或其他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应当及时公告,并在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或计划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 MOM产品应当在产品名称中标明“经理之经理(MOM)”字样。

公开发行MOM产品的信息摘要或者非公开发行MOM产品的风险揭示书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该产品的具体风险。 管理人应要求投资者以纸质或电子形式确认其对产品特性及相关风险的了解。

第二十一条 管理人、投资顾问不得利用MOM产品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

MOM产品是指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股权的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发行或承销的证券,或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证券。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价机制,遵守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等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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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应当加强对非公募MOM产品投资者的资金来源审核,严禁违规利用MOM产品开展资金配置、渠道等业务。

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MOM产品的投资管理、证券期货交易、估值核算、风险控制、合规管理、信息披露等业务运作符合相关法律的要求。和法规。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应当建立完善的技术体系支持MOM产品的投资运作。 涉及外部访问信息系统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投资顾问应当建立健全公平交易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程序,将MOM产品投资顾问活动和自身投资管理活动纳入公平交易管控,不得披露MOM产品相关非公开信息投资运作。 监控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异常交易行为,定期形成公平交易分析报告备查。

第二十六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非公开发行MOM产品实施备案管理和监测监控。 发现已备案的非公开发行MOM产品存在重大风险或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 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有关派出机构可以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股权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股权资产管理业务采取监督约谈、出具警告信、责令限期改正等行政监管措施,整改期间暂停受理和审核基金产品发行申请或其他业务申请;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察约谈、出具警告信、暂停履行职责、认为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等行政措施。

监管措施。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经理人(MOM)产品指引(试行)》起草说明

关于起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经理人(MOM)产品指引(试行)》的说明

一、起草背景

其中,管理人(以下简称“MOM”)产品是境外成熟的资管产品,具有“多管理、多资产、多风格”的特点。 能够利用不同资产管理机构在特定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

为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更好承接各类中长期资金资产配置需求,引入更多中长期资金进入资本市场,中国证监会起草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指引》 《期货经营机构管理人(MOM)产品(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二、主要内容

《指引》共有28条,规范了MOM产品的定义、运营模式、参与者的主要职责和资质要求、投资运作、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法律责任等。

(一)明确产品定义和运营模式。 MOM产品是指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即管理人)管理的公募基金或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符合以下两个特征: 1、部分或全部资产委托给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的第三方资产管理机构(即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服务; 2、资产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资产单元,每个资产单元单独开立证券期货账户。

(二)明确参与者的职责。 MOM产品经理履行法定管理人的委托职责,负责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 投资顾问在约定的权限范围内为特定资产单位提供投资建议等服务,其相关职责不得委托给其他机构。

(三)设定参与者资格要求。 MOM产品经理具有证券期货经营资格; 只允许公募基金管理人担任公募MOM产品的投资顾问,符合条件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商业银行资产管理机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允许基金管理人担任私募 MOM 产品的投资顾问。 MOM产品的基金管理人应具有一定年限的证券、期货投资、研究、分析等经验,或者一定年限的养老或保险基金资产配置经验。

(四)规范MOM产品投资操作。 MOM产品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顾问选拔、监督、考核、评价、解聘的标准、制度和流程; 根据产品投资策略,合理确定投资顾问数量和各资产单元的资产规模; 继续加强对投资顾问的尽职调查、监督评估等。明确投资顾问费纳入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 强化信息披露,要求管理人在产品立项阶段应在法律文件中列明投资顾问的相关信息,运营过程中变更投资顾问的,管理人应当办理登记或备案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及时公告。

(五)加强利益冲突预防和风险管控。 要求MOM产品的管理人员和投资顾问建立健全针对不公平交易、异常交易、潜在利益输送行为的监测监控制度和程序。 管理人应当将投资顾问的关联方纳入关联交易的管控范围。 从事关联交易应当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定期进行评估和审查,并依法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投资顾问应当将MOM产品的投资建议活动与自身的投资管理活动一起纳入公平交易的管理和控制,不得泄露与MOM产品投资运营相关的非公开信息,并监控异常交易行为。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定期形成公平交易分析报告备查。

(六)明确法律责任的承担。明确管理人和投资顾问的角色

责任、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

资料来源:中国证监会,观研天下XZN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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