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证券期货”?(新手了解)
栏目: 东升金智策略 发布时间:2023-08-03
第十二条起草部门可以邀请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期货业协会等单位的公职律师等法制工作人员,以及有关专家、单位参与起草工作。中国证监会各部门以及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期货业协会等单位,在适用现行证券期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时,发现需要修改、解释的,可以及时向法律部报告。证券期货法规汇编编辑完成后,交有关专业出版社出版。

证券期货法规的制定程序规定有哪些?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期货法规的制定程序,提高法规质量和立法工作效率,根据《立法法》、《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证券期货法规条例》的规定,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证券期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条例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为了履行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职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制定的。以证监会令形式发布的办法、规则等。 第三条 规章的制定、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编制和翻译,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首席律师办公室)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法定机构,负责组织章程的制定。 根据《规定...全部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期货法规的制定程序,提高法规质量和立法工作效率金智策略,根据《立法法》、《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证券期货法规条例》的规定,依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规章、条例备案规定》和《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证券期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为了履行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职责,制定的《证券期货条例》。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制定本办法。 以证监会命令形式发布的规定、办法、规则等。

第三条 规章的制定、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汇编、翻译,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首席律师办公室)是中国证监会的法定机构,负责制定组织规章,按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定年度法规制定工作计划草案,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起草或者组织起草规章草案;  (三)对送审规章草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四)提请主席办公会议审议规章草案,并作出规章草案的审查报告;  (五)办理规章的公布和备案;  (六)组织起草规章解释、修改、废止的草案或者意见;  (七)编辑证券期货法规汇编。

第五条 制定规章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注重调查研究,立足我国证券期货市场发展实际,增强规范化程度。法规的标准化、前瞻性、可操作性。 第二章项目立项和规划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应当于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法规制定工作计划。

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各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法制部提出下一年度制定规章的申请。 项目立项申请应当说明制定规章的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建立的主要制度。 第八条 法制部门对项目核准申请情况进行汇总研究,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实用性强的原则,起草中国证监会年度规章制定工作方案草案。和质量保证,并提交董事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年度规则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则名称、起草部门、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者、进度安排、完成时间等内容。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各部门在年度法规制定工作计划实施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调整建议。 对拟拟监管事项进行补充论证,报领导批准后由法制部纳入年度监管工作计划。

第三章 起草和审查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规章的起草工作; 规章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由中国证监会领导指定主要起草部门; 重要或者综合性的规定,可以由法制部门负责起草,也可以组织专门的工作组负责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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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起草部门应当按照年度法规制定工作计划完成起草任务。 法制部门要督促起草部门落实年度法规制定工作计划。 起草部门应当定期向法制部门书面报告起草工作进展情况。 法务部将汇总进展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十二条 起草部门可以邀请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期货行业协会以及证券期货行业协会的公职律师和其他法律工作人员。有关专家和单位参加。 起草工作。 起草部门拟委托有关专家或者单位起草条例草案的,应当征求法制部门意见,并报领导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起草工作。 起草部门应当要求有关专家、参与起草规章或者受委托起草规章的单位遵守保密等制度。 第十三条 起草过程中,起草部门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十四条 起草部门应当收集国内外相关立法资料; 开展立法研究,编写研究报告; 并采取多种形式听取意见,并准备相应的座谈会报告、论证会报告、听证会报告等报告。  。 第十五条 规章内容涉及中国证监会其他部门职责或者密切相关的,起草部门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充分协商; 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在送审条例草案起草说明中说明情况和理由。

规定内容涉及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期货行业协会等职责或者关系密切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单位。 第十六条 制定规章不得违反上位法律的规定,并应当注意与现行规章的衔接。

新制定的法规拟取代现行法规的,应当在草案中注明废止的法规名称和文件号; 新起草的规章对现行规章进行部分修改的,应当在草案中注明修改后的规章的名称、文件号、条款或者内容。 第十七条 起草完成后,起草部门应当将规章草案送审。及其说明,整理关于送审条例草案主要问题的意见和其他相关材料。

规章送审稿的说明应当说明制定规章的必要性、规定的主要制度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 相关材料主要包括总结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报告、研究报告、国内外相关立法材料等。 第十八条 报送审查的法规审查稿应当由起草部门负责人签字; 多个起草部门联合起草的规章审查稿应当由多个起草部门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十九条 法制部负责送审规章草案的审查。 起草部门应当将送审稿、说明及相关材料报送法制部门。 第二十条 法律部门对条例草案进行审查后,从以下方面提出审查意见: (一)制定条例的基础条件是否成熟;  (二)主要制度是否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三)起草部门是否与中国证监会其他部门就法规主要制度进行充分协调;  (四)规章结构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1、简单重复行政法规、规章的内容;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审查过程中元全网配资平台,法律部门可以向起草部门询问送审条例草案涉及的问题; 也可以会同起草部门进行研究,召开有有关单位和专家参加的座谈会和论证会; 起草部门没有征求国务院其他部门意见的,应当征求其他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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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无法达成重要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审查报告中明确说明。 第二十二条 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涉及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直接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法规草案,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证券的;期货市场敏感问题除外。

第二十三条 经协会领导批准,起草部门可以通过网站、报纸等媒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报纸、期刊等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四条 起草部门应当会同法律部门对送审的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形成法规草案和草案说明。 规章草案及其说明和审查报告由法制部提交主席办公会议审议。 第四章决定、公告和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董事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主席办公会议审议规章草案时,起草部门或者法制部门可以作出起草说明; 起草部门作出起草说明的,法律部门应当提出审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 法制部门根据主席办公会议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形成条例草案修订稿。 条例草案的修改经起草部门会签后,报主席签字,并以中国证监会命令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条 需要会同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规章的,规章草案由中国证监会主席签署,由法律部负责送有关部门报国务院签署,并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命令的形式公布。 国务院其他部门需要会同中国证监会共同制定规章的,由法制部门或者归口业务部门参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办理起草、审查、报批等事项。

经董事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法务部办理公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签署公布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公告、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等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九条 条例应当明确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但是,可能严重影响证券期货市场稳定,或者公布后不立即实施,将妨碍条例实施的,经主席办公会批准,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会议。 根据上述规定和主席签署命令的时间,法制部门与起草部门协商确定该规定的实施日期。

第三十条 规章制度备案,由法制部门按照《规章制度备案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三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各部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向法规部门提出解释建议。 法制部门可以根据有关部门的建议中国期货证券网,起草规定解释草案,报领导批准后,以证券期货法适用意见的形式予以公布。

证监会各部门对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中国期货证券网,可以以会签文件形式征求法律部门的意见,但应当明确需要会签审查的具体法律问题,提出方向性意见。 法务部主要对法律问题和倾向性意见进行会签审核元全网配资平台,但对于已经会签的类似法律问题原则上不再需要会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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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签审核中发现的法律解释草案,法律部可以起草或者组织起草,会签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报证监会领导批准,并以关于证券期货法适用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规定应当修改: (一)因上位法修改,需要作相应修改的;  (二)因国家政策变化需要作出相应修改的;  (三)证券期货市场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不能完全满足实际需要的;  (四)同一事项两项以上规定相互冲突的;  (五)其他情况。

中国证监会各部门在法务部职责范围内可以对规章提出修改建议。 法律部门可以根据有关部门的建议起草修改意见,提交主席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并以证监会令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法规同时废止: (一)因上位法废止或者修改而丧失立法依据的;  (二)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所规定的事项作出规定的; (三)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所规定的事项作出规定的;  (四)规定的事项已不存在或者已经实施,本规定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的;  (五)其他情况。

中国证监会各部门可以向法务部提出其职责范围内的废止建议。 法制部门可以根据有关部门的建议提出废止请求,提交主席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应当建立立法信息及时反馈制度。

中国证监会各部门及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期货行业协会等发现需要修改或者说明的,可以及时依法报告。适用现行证券期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部报告。 第三十五条 法务部应当于每年一季度对上一年度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并报并请领导会议批准。 形式公布。

第六章 编译 第三十六条 法务部按照《规章制度编辑出版规定》负责中国证监会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编写,定期或者不定期编辑证券、期货法规的汇编工作。法规。 证券期货法规的编制内容包括: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责有关的法律、决议、决定、命令;  (三)中国证监会公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  (四)司法部门发布的关于中国证监会职责的司法解释; 职责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六)其他文件。

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编制完成后,应当报送相关专业出版社出版。 第三十七条 规章的正式英文译文需要翻译的,起草部门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或者法制部门在审查报告中向主席办公会议提出建议,由主席办公会议作出决定。决定。

主席办公会议作出规章翻译决定的,由法务部组织翻译审核,起草部、国际合作部提供协助。 在翻译审批工作中,法律部门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人员协助。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中国证监会向国务院报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建议,提出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方案和规划项目建议,由法律部门办理。

第三十九条 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期货行业协会等单位应当依照《证券法》、《期货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业务规则等文件。交易》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备案。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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